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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三级法院博弈终改判!震瓯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430万元违约金|震瓯案例

发布作者:guanliyuan 发布时间:2025-06-17

前言

在股权转让纠纷中,当股权变更登记条件已成就,转让方未依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,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需以受让方证明转让方存在过错为前提?

我所薛剑律师、陈芷薇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,一审、二审法院均以上海某公司未能证明转让方张某、王某存在过错为由,驳回了要求张、王二人支付逾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违约金的诉请。面对不利判决,两位律师并未放弃。自2021年一审判决后,两位律师在五年间锲而不舍地穷尽法律救济途径,持续上诉、申诉。最终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,改判张某向上海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80万元,王某支付150万元。薛剑律师与陈芷薇律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,争取到违约金合计430万元。

案件回顾:五年间往返于三级法院的曲折维权历程

2021年7月2日,一审法院以“上海某公司未能证明张某、王某对逾期办理股权变更存在过错”为由,驳回其违约金诉请。薛剑律师与陈芷薇律师代理上诉后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随即他们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,核心观点为:违约责任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,不以过错为要件,无论张某、王某有无过错,其未履约即应担责。然而,再审申请被驳回。

两位律师仍未气馁,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条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。案件迎来转机: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抗诉意见,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。最终,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。

改判关键: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

鉴于案涉事实发生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实施前,本案应适用当时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。

《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”
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

再审庭审聚焦于核心争议:张某、王某以股权未在自己名下为由,未按约将股权变更登记至上海某公司名下,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? 薛剑律师与陈芷薇律师据理力争:依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,违约责任属严格责任。张某、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,未按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即构成违约,无需考察其主观过错,更不应将证明过错的责任强加于守约方上海某公司。因此,张某、王某应依约支付违约金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与此相同。

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采纳了薛剑律师、陈芷薇律师以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观点,撤销原判,改判张某支付违约金280万元,王某支付150万元。案件得以圆满改判,委托人的权益获得充分保障,成功获得43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。

结语

依据《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》的统计数据:“2023年1至9月,共受理民事检察案件26.2万件,同比上升9.7%,将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有机结合,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。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2500余件,法院改变1900余件。”可以得知检察院提出抗诉概率大约为0.95%,而通过抗诉使法院改判的案件仅占检察院受理民事检察案件总量的0.72%。

显而易见的是,案件通过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改判的概率极低,但震瓯律师秉承“专注、信赖、品质、高效”的服务理念,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层面精准出击:在程序法的层面上,最大程度地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;在实体法的层面上,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分析案件每一个事实细节点、法律突破口,精准地把握法律的理解与适用,成功坚守律师职业在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路上的初心,不辜负当事人的每一份信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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